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曹源利
相 對 人 陳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
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
重訴字第552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
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
第692號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50號裁判駁回上訴,
全案並已確定在案。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
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61,98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