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341號
TPDV,113,司聲,1341,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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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改制前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相 對 人 周秋林

林錦松
傅張美枝
陳林美珠
高茂弘
江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153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依附表所示比
例負擔。
二、查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048元及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5,000元、76,180元,合計97,228元。
是以,本件相對人各應按其負擔比例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
一審裁判費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負擔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1 周秋林 9% 8,751元 2 林錦松 5% 4,861元 3 傅張美枝 19% 18,473元 4 陳林美珠 3% 2,917元 5 高茂弘 32% 31,113元 6 江浩 32% 31,113元 註:計算方式:97,228元 × 負擔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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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