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225號
TPDV,113,司聲,1225,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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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鄭國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一仁、郭一義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
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一仁、郭一義公示送達事件未
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
13年9月12日及113年10月7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
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表
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
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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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