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2296號
TPDV,113,司繼,2296,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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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96號
聲 請 人 陳旭琨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次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
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而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
  生效力。民法第1156條之1、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17
  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張世欽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2月11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請求法院命繼承張文霖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影本被繼承人除
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戶籍謄本等為證。惟查被繼承
張世欽繼承人即其女張文霖、孫陳諾妍、母張吳秋瑾
張世超、弟張世澤、妹張靜儀均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張
世欽繼承權,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
3年度司繼字第1296號拋棄繼承案卷查明屬實,故依前開規
定,其等已非被繼承張世欽繼承人,另被繼承人之父張
建發、祖父母張玉振張李葉吳德承、吳黃雲英均已死亡
,有卷附除戶謄本可稽,是被繼承張世欽既已無繼承人,
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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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