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3716號
TPDV,113,司票,33716,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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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716號
聲 請 人 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瑞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期(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二、查系爭本票之受款人填載千億工藝有限公司董美惠,應係
千億工藝有限公司(代表人:董美惠)為受款人之意。聲
請人以董美惠個人名義聲請,於法殊有未合,請更正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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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億工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