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3584號
TPDV,113,司票,33584,202411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584號
聲 請 人 張旭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金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
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
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
付款)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