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3333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乎創意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超乎創意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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