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2100號
TPDV,113,司票,32100,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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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100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義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提供之本票影本,其
上方所載之金額無法辨識清楚,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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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