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2100號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義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報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提供之本票影本,其 上方所載之金額無法辨識清楚,故有陳報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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