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動物防疫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宗欽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臺東縣動物防疫所 │臺灣銀行台東分行 │93年12月24日 │6,500元 │KB六0九八二一│ │
│ │代收款專戶甲○○ │ │ │ │五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