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1589號
TPDV,113,司票,31589,2024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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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589號
聲 請 人 張中行


相 對 人 張傑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11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就票
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3158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3年7月30日 8,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30日 CH582343 002 113年8月11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11日 CH0000000 003 113年8月11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11日 CH0000000 004 113年5月1日 16,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1日 TH0000000 005 113年5月1日 9,6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1日 TH0000000 006 110年9月3日 3,5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1日 CH644102 007 110年12月2日 1,2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12月2日 CH644103 008 110年12月15日   240,000元  111年1月15日 111年1月15日 CH644106 009 110年12月15日   290,000元  111年1月15日 111年1月15日 CH644105 010 111年3月20日   420,000元 未記載 111年3月20日 CH644111 011 111年3月20日   350,000元 未記載 111年3月20日 CH64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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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