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1589號
TPDV,113,司票,31589,2024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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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589號
聲 請 人 張中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傑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票號CH582343、CH0000000、CH0000000、TH
0000000、TH0000000、CH644102、CH644103、CH644111、CH
000000○紙之提示日(因該九紙本票未記載到期日,雖視為
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
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
後始得請求付款),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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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