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0693號
TPDV,113,司票,30693,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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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693號
聲 請 人 林世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子睿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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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