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0506號
TPDV,113,司票,30506,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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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506號
聲 請 人 顧大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長志劉美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附表分別詳列18張本票票號、發票日、到期日、提示
日、利息起算日、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二、請陳明正確請求金額(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為新台幣3
80萬元,惟本票18張票面金額總和僅新臺幣36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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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