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9619號
TPDV,113,司票,29619,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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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619號
聲 請 人 鍾育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晏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晏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
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二、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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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