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348號
TPDV,113,司拍,348,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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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周為煬
相 對 人 郭柏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
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於桃園市○○區○○
街000○0巷0號,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
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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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