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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79號
TPDV,113,司拍,279,2024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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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蕭葉寶玉

定代理
兼 關係人 蕭曜輝
定代理蕭定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蕭葉寶玉」之記載,應增列法定
代理人「蕭定康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關係人」蕭曜輝之記載,應更正為「法
定代理人兼關係人」蕭曜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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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