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2097號
TPDV,113,司催,2097,2024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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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97號
聲 請 人 莊榆娟(即陳健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已提出陳宥寧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其已於民國11
1年死亡),請陳報為何民國113年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仍有其
簽章?
陳宥寧確已死亡,請釋明陳宥寧是否有配偶子女或其他繼
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若仍有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請提出
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勿省略)及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
本(應包含所有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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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