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2016號
TPDV,113,司催,2016,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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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16號
聲 請 人 鄭春生(即金小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鄭積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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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