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09號聲 請 人 周照煖(即周傳甲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僅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彩色影印本且股票總股數 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