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2009號
TPDV,113,司催,2009,2024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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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09號
聲 請 人 周照煖(即周傳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彩色影印本且股票總股數
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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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