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1845號
TPDV,113,司催,1845,2024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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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45號
聲 請 人 吳清榮(即吳許月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被繼承人之長子未拋棄繼承,仍屬於繼承人,請提出遺產
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
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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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