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489號
TPDV,113,司促,16489,202411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奕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柒萬壹仟陸佰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肆萬貳仟參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