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336號
TPDV,113,司促,16336,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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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維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一)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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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