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239號
TPDV,113,司促,16239,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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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翔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宏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匯款予相對人新臺幣15萬元之證明文
件(如匯款單、存摺明細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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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