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3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翔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宏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匯款予相對人新臺幣15萬元之證明文 件(如匯款單、存摺明細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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