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229號
TPDV,113,司促,16229,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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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智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陸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參佰壹拾柒元,自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5626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7691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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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債務人陳智謙於民國111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02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0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
月18日止累計244,233元正未給付,其中235,626元為本金;
7,81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智謙於民國111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02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0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
月18日止累計122,387元正未給付,其中117,691元為本金;
3,90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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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