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100號
TPDV,113,司促,16100,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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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錦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附件: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4711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1232元,共計新臺幣35943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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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