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緒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朝桉即佑昌攝影器材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朝桉即佑昌攝影器材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
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三、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1
5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或民國113年12月31日),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
四、請提出確有匯款新臺幣34,000元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匯
款單、提領存款交付現金之收據或其他足資釋明借款之文件
)。
五、請求相對人給付10%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
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