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742號
TPDV,113,司促,15742,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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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RISMA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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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