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4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RISMA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