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笠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韋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已給付35萬元保證金與相對人之證據(如匯款紀 錄
)。
三、請提出相對人明韋行銷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
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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