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正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1月6日聲請
狀請求標的第一項第一行至第二行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未臻明
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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