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257號
TPDV,113,司促,15257,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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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嘉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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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