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227號
TPDV,113,司促,15227,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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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高金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國銘

李慧中
一、債務人黃國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陸萬捌仟
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黃國銘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李慧中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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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