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成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希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佳玹、楊清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權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28,000元之帳款明細或其他 足資釋明之文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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