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206號
TPDV,113,司促,15206,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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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趙生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才茂陳益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益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陳報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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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