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錦園雅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竹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美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鄭美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鄭美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1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
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鄭美玉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