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199號
TPDV,113,司促,15199,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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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雷萬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雷萬勝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雷萬
勝設籍於宜蘭縣,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
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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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