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雲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和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相對人之股東許正忠前向本院聲報國和建設有限公司
(下稱國和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主管機關核准國和公
司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國和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
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及清算人
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
,再查全部股東除許正忠外均死亡,惟由國和公司之公司變
更登記表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調之戶籍資料以觀,其中股東
許蕭涼、許銅城、許正弘雖已死亡,仍應由繼承人繼承渠等
之出資額,是以相對人之股東許正忠未能補正股東名冊、選
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
查閱之證明文件,其呈報清算人之聲請駁回,此有本院
112年司司字第96號在案。請陳報該公司是否再次向法院聲
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
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