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韋益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壹仟伍佰參拾壹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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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債務人韋益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1,511,531元正未給付
,其中1,428,427元為消費款;77,508元為利息;5,59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