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寶昇
吳大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肆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943元 吳寶昇、 吳大江 自113.04.27起 至113.10.20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4,943元 吳寶昇、 吳大江 自113.10.21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943元 吳寶昇、 吳大江 自113.05.28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附件:
(一)緣被告吳寶昇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吳大江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利息利率、
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
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放款借
據第一節第六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
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
(二)惟被告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34,943元整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
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
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
,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被告
吳大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