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878號
TPDV,113,司促,14878,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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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侑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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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債務人何侑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3日止累計13,161元正未給付,
其中11,254元為消費款;70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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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