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512號
TPDV,113,司促,14512,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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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漩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漩祚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
戶籍設於臺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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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