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顥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安平、李滁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安平、李滁菊發支付命令,經
核相對人戶籍皆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
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