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仕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緣債務人劉仕宇於民國104年07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