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宜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柒佰參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