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381號
TPDV,113,司促,14381,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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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宣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二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陳宣吟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2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
月14日止累計111,761元正未給付,其中110,737元為本金;
93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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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