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840號
TPDV,113,司促,12840,2024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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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士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簡士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簡士亮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新北市○○區○○路000號C1之11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
證字號。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簡士亮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相
對人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C1之11樓」之證明文件(
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
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
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應
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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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