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725號
TPDV,113,司促,12725,2024112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為廣、陳庠淞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
0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1/1頁


參考資料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