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寒股)
失 蹤 人 陳思忠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陳思忠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思忠(男,民國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思忠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
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8 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宣告
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思忠原住安徽省合肥縣,於民國38
年12月23日隨同戶長王俊鏞遷入高雄縣○○鎮○○路00號,最後
戶籍地為臺北市○○區○○街0巷0號,查無配偶子女及在臺親屬
,為臺北○○○○○○○○○113年列管之清查失蹤人口對象,並於10
0年10月20日經臺北市警察局文山二分局列報為失蹤人口迄
今,爰依民法第8 條第1 、2 項、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聲請
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113年
2月20日北市文戶登字第113600126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
處113年1月23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33000897號函、新北市政
府殯葬管理處113年1月23日新北殯館字第1135160972號函、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3年1月23日輔服字第11300067
09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月24日健保醫字
第1130101698號書函暨保險對象門診申報記錄明細表、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文山稽徵所113年2月5日財北國稅文山綜所二
字第1132800658號書函、戶籍資料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偵查卷第3-28頁)。
㈡又失蹤人陳思忠於0年0月00日出生,於100年10月20日經列為
失蹤人口時,為滿80歲之人,失蹤人陳思忠行蹤不明,經本
院於113年4月26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於113年4
月30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
,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依民
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
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