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2年度,109號
TPDV,112,重家繼訴,109,2024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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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時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淑貞

葉淑美

葉淑寶
葉淑華


葉淑玲(法號:見踐師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9號判決而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
,172,66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776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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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