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2年度,107號
TPDV,112,重家繼訴,107,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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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7號
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宗志律師
張學維律師
被 告 張以昇
張家
張郁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劉冠廷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道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前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
稅繳清證明書,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分割遺產之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
二、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為被繼承人之配偶,主張本件剩餘財產差額
分割遺產之訴,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
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原告迄
今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
國113年12月16日前提出,逾期不提出,即駁回其請求分割
遺產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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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