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39號
原 告 許利美
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被 告 林樹森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洪瑋彤律師
被 告 林江山
吳林愛葉
林愛幸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