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739號
TPDV,112,訴,5739,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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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39號
原 告 許利美
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被 告 林樹森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洪瑋彤律師
被 告 林江山
吳林愛
林愛幸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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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